杏彩体育注册融资租赁及金融租赁行业都有哪些重要的税务法规?融资租赁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专业代理注册及转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保险经纪等金融类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优惠政策-金融牌照转让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属于服务,不属于租赁服务。
为了便于大家学习方便,本文把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涉及的现行政策分税给大家梳理了一些,以方便查阅学习。
(1)融资租赁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于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①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税[2012]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简要解读:个人角度看,财税〔2016〕36号文件是目前为止对融资租赁及金融租赁最为关键的税务法规。该文件对原有的财税(2013)106号文件进行修正,将融资性售后回租列入金融服务中的服务范畴(原106号文件将其列入有形动产租赁),回租业务其本质就是融资,将其列入服务显然更为合理。同时,把不动产的内容也加入融资租赁及融资性售后回租,范围相较原有的财税(2013)106号文件更广。杏彩平台app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简要解读:(1)36号文的附件2对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进行了规定,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的销售额不含本金;(2)考虑到行业税负及政策的延续,仍旧给予了融资租赁业务及融资性售后回租差额征税的优惠;(3)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老合同”(2016年4月30日前订立),给予了“老办法”(注意,这里使用老办法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仅限于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并再次明确了售后回租中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以书面合同约定的为准;(4)比较重要的部分是,对部分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进行了实收资本方面的规定,由于之前的工商制度改革时使用了注册制,这里为避免新旧纳税人条件的不平衡,所以作出了实收资本方面的规定,要强调的是,如果纳税人8月1日起没达到要求,那么就不能享受(1)、(2)、(3)差额征税方面的优惠了。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简要解读:关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行即征即退,文件原文说得很清楚,这里就不再详述了。
三、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四、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
简要解读:(1)明确并肯定了书面合同约定的本金的作用,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对该部分进行扣除。(2)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保理方式实质也是融资行为,保理方式下的开票问题。虽然文件内容不多,但其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规定让其逐渐向金融业的本质回归,并以此为先导对金融保险业营改增进行评估。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简要解读:2013年营改增时的文件,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第一次进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尽管当时的条款有不成熟的地方,但还是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由于财税〔2016〕36号文已发,自2016年5月1日起,财税〔2013〕106号文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不过有兴趣的知友可以翻出来看一看。
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三、杏彩登录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六、本通知第二、三条所列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七、融资租赁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各种税款,若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十、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1.5日前将其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报商务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经营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格。
十一、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监督,及时研究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刻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要不断总结试点经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简要解读:明确了商务部在融资租赁领域的职能及作用,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质及相关细节作出了规定,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简要解读:文件主要对印花税政策进行明确,从税务视角看,对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已然以金融业思维进行分析。
简要解读: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对涉及企业应该是重要程度为五星的税务法规了。如有涉及文件中的业务,该文件值得好好研读。
关键是之前出台的营改增税改吧,就是回租中本金部分可以不开票,只是利息部分收取增值税。在这之前因为本金部分也开票导致企业做回租成本大幅增加而使回租业务停滞不前。
今年提出16%项目的税率降低将再次降到13%,这次税率调整将不但影响租赁企业直租业务的开展,同时也将对老回租业务产生很大的影响。很多文件,特别是重要文件,在过了一段时间再翻过去看,可能会有更深的理解,今天就对老回租的增值税处理来做一次简单的分析。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对于老回租项目,也就是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签订合同的有形动产售后回租项目,在5月1日之后,其实是有选择权的,这个选择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可以直接按照新规定按照类来开具,利息开普通税率6%,本金开收据;另一方面是可以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来缴纳,税率是16%。
在我看来,第一句话的处理方式其实就是目前大多数金融租赁公司所采用的,也就是本金开具普通,利息开具专用,这样承租人其实可以拿到利息的专票用于抵扣,也符合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形式,本金票的扣除需要拿到本金0税率票这个需要另外再撰文讨论了;第二句话可能有人会有疑问,什么叫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利息后作为销售额,那岂不是本金和利息都需要缴纳增值税了吗?没错,其实第二句话所表达的意思就是这样,视同于跟直租业务一样了,但是由于绝大多数老回租业务的承租人是不可能在出售环节去缴纳出售的增值税也就不可能开具专票给出租人,所以在实操中采用这种方式的金融租赁公司基本没有。